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7 月 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076247 號函辦理。 |
二、 | 教師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已於 109 年 6 月 30 日生效,正式施行,先予敘明。 |
三、 | 各校處理不適任教師,除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霸凌學生案件以外,應依解聘辦法之規定調查及處理。 |
四、 | 教師疑似有涉及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霸凌學生案件,因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尚在研擬中,目前先以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俟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正式發布施行後,則依該規定調查。 |
五、 | 教師疑似涉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案件,應依據解聘辦法之規定辦理,倘經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決議依教師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則後續調查程序則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規定辦理。 |
六、 | 另依解聘辦法第 23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進行調查或輔導之案件,應處理至完成調查結果或輔導結果,並製作調查報告或輔導報告後,依解聘辦法規定程序繼續處理;其他案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應依本辦法規定程序處理。」。 |
七、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款及第 10 款、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案件時,應依據教師法第 9 條第 3 項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5 條規定辦理。 |
八、 | 檢附解聘辦法 QA 彙整表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