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 109 年 8 月 13 日廉財字第 10905006420 號函辦理。 |
二、 | 107 年起為提升申報人授權意願並減輕授權作業之繁瑣程序,提供申報人於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期間之「一次性同意授權服務」,合先敘明。 |
三、 | 按 109 年定期申報將賡續辦理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作業流程如下: |
(一) | 授權期間:自 109 年(下同)9 月 5 日起至 10 月 5 日止。 |
(二) | 申報人以前年度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之應申報職務與 109 年度屬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申報人原則毋須再自行辦理授權作業;惟申報人於 109 年度如有增修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請申報人及其配偶確認基本資料內容及往後年度一次性授權內容,於授權同意書簽名(蓋章)(如附件 2),於 10 月 5 日前送交至受理政風機構。 |
(三) | 申報人於 109 年度始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及申報人以前年度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之應申報職務與 109 年度非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者,申報人同意授權時應以自然人憑證進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辦理線上授權(同意授權者即同意往後年度一次性授權),配偶亦以自然人憑證辦理授權者,可直接登打未成年子女資料完成授權;配偶若無自然人憑證,則與未成年子女採紙本授權,紙本授權書(附件 2)經本人及配偶親自簽章後,請於 10 月 5 日前將「正本」送交至受理政風機構登打授權資料(相關授權步驟詳參附件 1)。 |
(四) | 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 12 月 5 日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進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下載 11 月 1 日當日財產資料,並於 12 月 31 日前完成申報作業。 |
(五) | 已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若以後年度申報人或配偶不同意授權服務者,申報人或配偶應於該年度授權期間截止前(約每年度 10 月 5 日)以書面主動告知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取消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書」如附件 3)。 |
四、 | 以上述方式辦理定期申報注意事項: |
(一) | 申報類別:定期申報(其他申報類型之申報人亦得辦理 「定期申報授權介接財產作業」,授權系統並未判斷申報人之應申報身分,惟提醒申報人授權查調之申報基準日為 11 月 1 日、提供下載時間為 12 月 5 日,皆符合使用需求者才推薦使用)。 |
(二) | 申報日:旨揭服務係提供 109 年 11 月 1 日之財產資料,若申報人以其他日為申報基準日,請自行查詢當日財產資料。 |
(三) | 授權範圍: |
1、 | 非所有財產均能完整提供,若有無法透過平台取得之財產資料,申報人仍應自行查詢後據實申報: |
(1) | 內政部地政司未提供土地、建物取得價額。 |
(2) | 尚未加入查詢平台之金融機關(構),如地方信用合作社等,申報人務請自行查詢申報日之財產資料後登打申報。 |
(3) | 現金、珠寶、古董、字畫等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需自行申報。 |
2、 |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係基於服務立場辦理授權事項,申報人仍應善盡查詢、溝通及檢查義務,確認申報資料正確無訛後提出申報,否則仍難解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2 條第 3 項故意申報不實之責任。 |
五、 | 申報人下載及操作申報軟體如有疑問,可多加利用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首頁之客服專線: 02-77352811 、客服服務傳真: 02-77370861 、客服服務電子郵件信箱: moj@tradevan.com.tw 進行諮詢。 |
六、 | 附件電子檔可至本府政風處網站(https://cs.hl.gov.tw/)/陽光法案/財產申報專區/相關訊息項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