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1 條第 8 項規定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人員適用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陸海空軍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停聘、免職、撤職、停職或退伍,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並適用第四項至前項規定;其未解聘、免職、撤職或退伍者,應調離「學校」現職。 上述規定重點:應調離「學校」現職。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