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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許志光 - 人事 | 2022-12-14 | 點閱數: 183
一、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3 條第 1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4 項規定辦理。
二、 為配合本年度實施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作業,請「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 111 年 12 月 5 日起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申報人端)」,點選「下載授權查調財產資料」功能,下載「111 年 11 月 1 日」當日財產資料進行核對(以 111 年 11 月 1 日為申報基準日進行申報,不可更動申報基準日),確認無誤後,於同年 12 月 31 日前使用上開系統上傳申報資料,完成定期申報作業(詳參附件 1)。
三、 因受查詢機關(構)隨時會有增減,而致該等機關(構)所能提供之財產相關資料亦將視其配合狀況及網路申報軟體限制等因素而有無法提供情事(詳參附件 2);故採用授權查調資料辦理申報之申報義務人仍應善盡查詢、溝通及檢查義務,確認申報資料正確無訛後提出申報,始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
四、 未授權或不使用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之申報人,仍應彙整需申報之財產資料,於定期申報截止日前核實申報,以免因逾期或申報不符而遭受裁罰。
五、 已於本(111)年度內向本府政風處或所屬政風單位辦理完成就(到)職申報或代理(兼任)申報者,免為本年度定期申報,而應於翌(112)年起每年 1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辦理定期申報。另本(111)年已辦理財產申報之申報義務人,若欲更正申報表內容,請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前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辦理「更正申報」作業,明(112)年初辦理 111 年度實質審查抽籤後,便不得再做修改,併此敘明。
六、 為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目標,提升作業效率,請利用「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進行網路申報(系統網址: https://pdps.nat.gov.tw/)。
七、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網路申報宣導教材等資料,可至法務部廉政署網頁(http://www.aac.moj.gov.tw/)/防貪業務專區/財產申報/業務宣導或書表及申報軟體下載區下載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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