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法務部 112 年 9 月 1 日法廉字第 11205003510 號函辦理。 |
二、 | 法務部 112 年 6 月 30 日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下稱填表說明)部分規定,並自 112 年 9 月 1 日生效,係以申報人之交件日判斷是否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先予敘明。 |
三、 | 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 19 點第 8 項規定「申報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所有各類虛擬資產合計,於申報日新臺幣或折合新臺幣交易價額二十萬元以上者,即應將各類虛擬資產申報,但該類虛擬資產交易價額在一千元以下者,無須申報。」意即各類虛擬資產無論交易價額是否在 1 千元以下,均應計入 20 萬元申報標準。例如:申報人於申報日持有之比特幣交易價額 19 萬 9 千元、甲幣交易價額 700 元、乙幣交易價額 800 元、丙幣交易價額 900 元,則各類虛擬資產合計已達 20 萬元之申報標準;至於甲幣、乙幣及丙幣因交易價額在 1 千元以下,故無須填列申報,修正理由已敘明審酌虛擬資產交易實務可能發生持有多種價值甚低之虛擬資產尚未能於市場出售,為避免申報人須申報眾多價值甚微之虛擬資產之繁瑣,爰規範上開但書規定。 |
四、 | 鑒於虛擬資產之發展實務尚須關注國際組織之定義及指引,法務部將隨時更新相關資訊後通函周知各機關據以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