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 112 年 9 月 11 日臺教授體字第 1120036288C 號函辦理。
吳員違反規定:教師法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 為教師: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 查確認有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 為教師之必要。
王安石(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