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3 月 9 日總處綜字第 1121000516 號書函辦理。 |
二、 | 為精進公務職場性別友善作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本年度業擇定「是否依法訂定申訴管道/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等 18 項法定性別友善事項,請配合並確實辦理。 |
三、 | 性別平等工作法業經勞動部於 112 年 8 月 16 日修正、 113 年 3 月 8 日生效,爰有關法定性別友善事項第 1 項及第 2 項之法令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1 項:「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請尚未依上開規定訂定申訴管道或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之機關學校,儘速訂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