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等規定辦理。 |
二、 | 請欲參與遴選者於本( 113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前送達遴選申請表 20 份、遴選志願表 1 份【單獨 1 頁,請勿裝訂於申請表中】及相關證明資料 1 份至本府教育處學管科辛金玉小姐彙辦。 |
三、 | 志願表中「申請遴選學校」欄位請審慎考量填列,建議選填 1 所以上學校,如僅選填 1 所學校而未獲遴選致回任教師,請自行承擔結果。 |
四、 | 第一任任期屆滿之校長,建議將原校列為志願之一。 |
五、 | 第二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之校長,若未能順利遴選至新校時,因聘期未滿,仍回原校履行聘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