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5 月 12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60053720 號函辦理。 |
二、 | 有關新任團員遴選相關事項詳如簡章(附件 1),摘要如下: |
(一) | 服務期間: 106 年 8 月 1 日至 107 年 7 月 31 日(106 學年度)。 |
(二) | 遴選資格:教師應為國中小現職合格教師,並具備五年以上合格教師之教學服務年資,及具備三年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兼任輔導員資歷或二年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專任輔導員資歷。具備特殊資歷(如 power 教師)或條件者,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年資資格得酌予縮短,惟其年資應至少滿 1 年。 |
(三) | 遴選標準:1、具擔任央團教師之專業素養(教育政策之理解與詮釋能力、問題覺察與診斷能力、教學視導與評鑑能力、教學創新與研究能力、組織經營與領導能力等)。2、專門學科領域素養(學科知識、課程設計及教材之熟悉、教學方法等)。3、人格特質(具服務熱忱、願意接近人群、善於溝通、具反思、理性思維及團隊合作等)。 |
三、 | 推薦方式:請填妥「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推薦表」,填妥資料並檢附任教年資、輔導員履歷等相關證明文件後, 106 年 5 月 19 日前掛號郵寄至教育處課程教學科申維倪老師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