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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許志光 - 人事 | 2017-11-06 | 點閱數: 719
  1.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1項及其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4項規定辦理。

  2. 為配合本年度實施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作業,請「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06125日起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路系統(申報人端)」,點選「下載111日財產資料進行申報」功能下載106111日當日財產資料進行核對,並待確認無誤後,於同年1231日前使用上開系統上傳申報資料,完成申報作業。

  3. 未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授權之申報人,仍應彙整應申報之財產,於定期申報截止日前完成申報。

  4. 如已於本(106)年度內向本府政風處或所屬政風單位辦理完成就()職申報或代理(兼任)者,免為本年度定期申報,而應於翌(107)年起每年111日起至1231日辦理定期申報。另本(106)年已辦理財產申報之同仁,若欲修改申報表內容,請於今年12月底前修改後「上傳」即可,明年辦理106年度實質審查抽籤後,便不得再做修改,併此敘明。

  5. 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網址https://pdis.moj.gov.tw/U100/U101-1.aspx)已建置完成,為落實政府e化之政策目標,請利用網路申報系統申報。

  6. 惟為避免申報系統操作問題,因職務異動而尚未建立網路申報資料者,請至本府政風處網站(網址http://cs.hl.gov.tw/bin/home.php)/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專區下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職務異動名冊」,填寫後傳送至承辦人電子信箱(ya812@nt.hl.gov.tw),以俾進行網路申報。

  7. 另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網路宣導教材等資料,請至前揭網站下載運用,惠請各申報義務人逐一檢視申報內容是否確實,以免因申報不符甚而遭受裁罰。

    ※本校申報義務人:校長、總務主任及主辦會計人員,請依規定時限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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