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106年12月18日院授人綜字第1060064362號函辦理。
工友自107年1月1日起仍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請領休假補助費,惟工友每年休假補助費上限改以實際休假日數為計算基礎,請依行政院函(如附件)說明事項辦理。
捐資興學查詢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