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106年12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191008號函辦理。
依現行撫卹法令規定,撫卹案一經審定後,即發放一次撫卹金及第1年之年撫卹金,其餘年度之年撫卹金,則均於各年度之7月16日發放。至於107年7月1日退撫條例施行後,現行撫卹條例將停止適用,上開按年發給年撫卹金之方式,亦將自107年7月1日起,改按月於每月1日發放。是以,107年1月至同年12月定期撫卹金之發放,除應符合現行撫卹法令規定外,亦須兼顧未來退撫法令之規定,爰針對依現行撫卹條例審定之撫卹案,其107年撫卹金之發放事宜規範如下:
(一)教職員於107年6月30日以前亡故,且其撫卹案於107
年6月30日以前審定者:1、一次撫卹金:依現行撫卹
法令規定,於撫卹案審定時發給。2、年撫卹金:
(1)106年11月30日以前亡故者:依現行撫卹條例規
定,107年1月至107年7月間應發之年撫卹金,原應於
7月16日發給,惟配合退撫條例於107年7月1日施行,
均改於107年7月1日發放。(2)106年12月1日至
107年6月30日亡故者:依現行撫卹條例規定,107年
之撫卹金原應於審定時一次發給,惟配合退撫條例於
107年7月1日施行,僅得於審定時一次發給107年6月
30日以前之年撫卹金。(3)107年7月以後應發放之
年撫卹金,依退撫條例規定,定期於每月1日按月發
給。
(二)107年6月30日以前亡故並於107年7月1日以後始完
成審定之撫卹案,發放機關未及於107年7月1日完成
發放者,應於審定時發給一次撫卹金與107年6月30日
以前之年撫卹金,以及107年7月至審定當月之月撫卹
金。其後之月撫卹金定期於每月1日發給。
(三)撫卹金計算方式:1、僅發放年撫卹金者:年撫卹金額
額=亡故教職員之最後在職時之本(年功)薪
x2x5/12(年撫卹金5個基數之十二分之一)x給與月
數,最後所得金額有小數點者,無條件進位。2、須同
時發放一次撫卹金及年撫卹金者:一次撫卹金金額計算
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年撫卹金金額依前開僅發
放年撫卹金者之計算方式,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
五入。一次及年撫卹金金額相加後所得金額有小數點
者,無條件進位。3、撫卹金領受代表有2人以上,致
各應領之撫卹金金額有無法整除之情形時,應於不超過
撫卹金總金額前提下,由發放機關協調撫卹金分配事
宜。
檢附原函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