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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許志光 - 人事 | 2018-01-08 | 點閱數: 721
  1. 依據教育部1061229日臺教人()字第1060191008號函辦理。

  2. 依現行撫卹法令規定,撫卹案一經審定後,即發放一次撫卹金及第1年之年撫卹金,其餘年度之年撫卹金,則均於各年度之716日發放。至於10771日退撫條例施行後,現行撫卹條例將停止適用,上開按年發給年撫卹金之方式,亦將自10771日起,改按月於每月1日發放。是以,1071月至同年12月定期撫卹金之發放,除應符合現行撫卹法令規定外,亦須兼顧未來退撫法令之規定,爰針對依現行撫卹條例審定之撫卹案,其107年撫卹金之發放事宜規範如下:

    (一)教職員於107630日以前亡故,且其撫卹案於107

    630日以前審定者:1、一次撫卹金:依現行撫卹

    法令規定,於撫卹案審定時發給。2、年撫卹金:

    (1)1061130日以前亡故者:依現行撫卹條例規

    定,1071月至1077月間應發之年撫卹金,原應於

    716日發給,惟配合退撫條例於10771日施行,

    均改於10771日發放。(2)106121日至

    107630日亡故者:依現行撫卹條例規定,107

    之撫卹金原應於審定時一次發給,惟配合退撫條例於

    10771日施行,僅得於審定時一次發給1076

    30日以前之年撫卹金。(3)1077月以後應發放之

    年撫卹金,依退撫條例規定,定期於每月1日按月發

    給。

    (二)107630日以前亡故並於10771日以後始完

    成審定之撫卹案,發放機關未及於10771日完成

    發放者,應於審定時發給一次撫卹金與107630

    以前之年撫卹金,以及1077月至審定當月之月撫卹

    金。其後之月撫卹金定期於每月1日發給。

    (三)撫卹金計算方式:1、僅發放年撫卹金者:年撫卹金

    額=亡故教職員之最後在職時之本(年功)

    x2x5/12(年撫卹金5個基數之十二分之一)x給與月

    數,最後所得金額有小數點者,無條件進位。2、須同

    時發放一次撫卹金及年撫卹金者:一次撫卹金金額計算

    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五入;年撫卹金金額依前開僅發

    放年撫卹金者之計算方式,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四捨

    五入。一次及年撫卹金金額相加後所得金額有小數點

    者,無條件進位。3、撫卹金領受代表有2人以上,致

    各應領之撫卹金金額有無法整除之情形時,應於不超過

    撫卹金總金額前提下,由發放機關協調撫卹金分配事

    宜。

  3. 檢附原函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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