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銓敘部107年11月26日部銓三字第1074658388號函辦理。
鑒於我國少子女化現象,以及為落實國際公約兒童權利保障相關規定並配合鼓勵生育政策,爰銓敘部同意放寬旨揭事項;惟不得逾原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員之代理期間。至銓敘部歷次函釋與107年11月26日函釋未合部分,自同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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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