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花蓮縣審計室107年11月27日審花縣三字第1070003361號函辦理(附件2)。
旨揭審核通知,審核結果注意事項二、「辦理拒絕往來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尚無建立相關執行控管機制,各單位刊登行政作業耗時頗長,且所轄機關有因延誤辦理刊登而使得原應列為拒絕往來廠商,於尚未刊登公報期間,大量投標並得標政府採購案件,允宜加強宣導所屬單位及所轄鄉(鎮、市)公所確實依法辦理刊登作業,並督導建立內部控制機制,以確保政府採購行政處罰制度有效運作,提升採購效率與品質」。
承上,請貴機關、單位本權責建立內部控制機制,以確保政府採購行政處罰制度有效運作,提升採購效率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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