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108年1月2日臺教師(三)字第1080000158號函辦理。
依「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兒園、教育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師鐸獎之推薦基準,包括基本條件、積極條件、特殊條件及消極條件,請詳閱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後予以推薦。
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操守部分,請確實查證,本府不另作查證,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將撤銷其資格。
本案送件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推薦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限制
(含空格、標點符號),以免字數太多,無法上傳檔案。
(二)請將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掃描成pdf檔,每位受推薦人員
可上傳10個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大小限25MB以內,
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三)推薦表請不要裝訂,另佐證資料及參考資料請裝訂成冊並
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逾期及資料
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另提供近半年「正面個人獨照」1張(身體比例至少占照
片1半,以半身照為宜)及「與學生互動的照片」2張
(橫式、直式各1張)之電子檔,像素建議3MB-5MB,照片
清晰度高,儘量提供大圖片為最佳。
「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評選推薦表與填表說明電子檔,下載路徑:良師興國網站/資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