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該署 108 年 4 月 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80038553 號函與「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
二、 | 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
(二) | 商借期限: 108 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 108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7 月 31 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 738-4 號)。 |
(四) |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與輔導教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 |
(五) |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有意願教師請於 108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二)前將簡歷表電子檔寄至 e-3129@mail.k12ea.gov.tw ,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