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 下簡稱人事總處)108 年 4 月 29 日總處綜字 第 1080033467 號函辦理。 |
二、 |
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 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 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 ;次查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3 條規 定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規定之安全及 衛生防護措施,應包括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 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
三、 |
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及避免同仁於執行 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如因權力濫 用與不公平的處罰造成之冒犯、威脅、冷落、 孤立、侮辱行為或言語霸凌等,各機關應提供 員工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使其安心投入工作 。 |
四、 |
人事總處基於行政院人事主管機關立場,期各 機關重視職場霸凌問題,進而檢視內部相關管 理作業及流程,爰提供「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 處理建議作為」及「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 業流程(範例)」如附件 1 及附件 2 ,供各機關 作為防治與處理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