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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黃許志光 - 人事 | 2019-06-19 | 點閱數: 676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6 月 10 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 1080065412 號函辦理。

二、

有關新任團員遴選相關事項詳如簡章(附件

1 ),擇要說明如下:

(一)

遴選資格:教師應為國中小現職合格教師

,具備五年以上合格教師之教學服務年資

,及三年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兼

任輔導員或二年以上直轄市、縣(市)輔

導團專任輔導員資歷。具備特殊資歷(如

power 教師)或條件者,直轄市、縣(市)

輔導團年資得酌予縮短。

(二) 遴選標準
1、

具擔任央團教師之專業素養(教育政策之

理解與詮釋能力、問題覺察與診斷能力

、教學視導與評鑑能力、教學創新與研

究能力、組織經營與領導能力等)。

2、

專門學科領域素養(學科知識、課程設計

及教材之熟悉、教學方法等)。

3、

人格特質(具服務熱忱、願意接近人群、

善於溝通、具反思、理性思維及團隊合

作等)。

(三) 推薦方式
1、

受理推薦期間:即日起至 108 年 6 月 17 日

(星期三)止,一律採通訊報名(郵戳

為憑)。

2、

其結果及後續遴選事宜,將於 108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一)前公告於「教育部國民中

小學課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 CIRN 平臺

」(簡稱 CIRN )。

(四) 遴選作業重要期程
1、

遴選日期: 108 年 6 月 26 日(星期三)於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 18 樓第 4 會議室(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2、

錄取公告日期: 108 年 7 月 10 日(星期三)

前於 CIRN 公告正取、備取名單。

(五)

為避免教師參與央團業務影響學校事務,

報名前請先行與服務學校溝通,經校長同

意且服務學年度得免兼任導師職務後再行

報名。

(六)

本署依遴選結果聘任央團教師,並頒發聘

書。每次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本署得視

各央團教師之表現情形予以續聘,每次續

聘之聘期為一學年。另央團教師服務期間

表現優良者之敘獎,央團教師所屬學校之

校長併同敘獎。

(七)

108 學年度期初團務會議於 8 月 5 日(星期一

)至 8 月 9 日(星期五)假國家教育研究院三

峽總院區辦理,新任央團團員應全程參加

,否則不予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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