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府107年10月2日府行法字第107019049B號函辦理。
考量學校係以教學為主,又因學校人員編制人數因素以及國賠事件處理之專業性,本府同意各校免設國賠小組。倘後續學校發生國賠案件,請依據「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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