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 108 年 4 月 15 日臺教文(六)字第 1080054143 號函與「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
二、 | 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
5、 | 具備全民英檢(或相當)中高級以上英語能力者優先考量。 |
6、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二) | 商借期限:自 108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7 月 31 日止,表現良好者可續聘,以 2 年為限,其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以延長 3 次為限,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 1 年。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13 樓)。 |
(四) | 辦理業務:以海外臺灣學校及華語教育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
(五) |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有意願教師請於 108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電子檔寄至聯絡人郭老師電子信箱(jillkuo@mail.moe.gov.tw),電話(02)7736-67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