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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據花蓮縣議會 108 年 4 月 17 日會議字第 1080560240 號函辦理。 |
| 二、 | 有關邀請或寄送議員相關資料,請務必確實書寫並核校議員姓名,例如:「黃玲蘭」議員「玲」誤繕為「鈴」,請予留意確實核校,以避免失禮並造成議員感受不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