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9 月 15 日總處給字第 112400165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 1 份。 |
二、 | 案係監察院調查軍公教人員留職停薪借調專任或奉派兼任財團法人職務期間,再以該身分兼任其他相關團體職務案件,請行政院對於軍公教人員類此例外再兼職情形,其兼職費之支給、支給上限及領受限制等,研議相關規範,合先敘明。 |
三、 | 查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以下簡稱兼職費支給表)領受限制規定略以,軍公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或經權責機關核准有數個兼職者,每月最多得領受 2 個兼職費,且總額以新臺幣(以下同) 17,000 元為限,單一兼任職務兼職費領受以 8,500 元為限,但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以 12,750 元為限。附則一規定,軍公教人員依法令奉派或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行政法人、公司及財(社)團法人、依人民團體法等法律規定所組織之團體職務,其兼職費均應依本表辦理。是以,兼職費支給表業就軍公教人員依法令奉派或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財(社)團法人職務,其兼職費支給上限及領受限制訂有規範。至軍公教人員專(兼)任財團法人職務,再以該身分兼任其他相關團體職務者,以財團法人人員非兼職費支給表之適用對象,爰該法人人員兼任其他相關團體之職務自非兼職費支給表規範之對象。 |
四、 | 復查財團法人法第 53 條及第 61 條規定,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與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均係經董事會決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相關事項並由主管機關訂定監督之規定。另以各主管機關訂定之主管財團法人管理監督作業規範,亦就其董事、監察人兼職費之支給訂有相關規定。茲以財團法人人員兼職報酬亦屬於財團法人人事薪酬管理事項之一環,基於監督權責之一致性,宜由各主管機關就軍公教人員專(兼)任其主管之財團法人職務,再以該身分兼任其他相關團體職務之兼職費支給上限及領受限制訂定統一規範,俾利所屬財團法人遵循。至其規範內容,各主管機關得參照兼職費支給表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