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 112 年 8 月 25 日廉財字第 11205003370 號函辦理。 |
二、 | 緣 104 年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定期申報已得透過申報人及其 配偶同意授權,利用網路介接作業方式,向政府機關、金 融機構及保險公司等(下稱介接機關),取得申報人本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每年度 11 月 1 日之財產資料,提供申報人辦理定期申報(授權制度說明請參閱附件 1)。 |
三、 | 前開授權服務推行迄今,因其便利申報人完成申報作業,為使授權服務極大化,法務部前召開「研議推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授權服務範圍」會議決議,擴大授權服務至就到職申報之查調次數為每年度 8 次(提供每年度基準日為「2 月 1 日」、「3 月 16 日」、「5 月 1 日」、「6 月 16 日」、「8 月 1 日」、「9 月 16 日」、「11 月 1 日」及「12 月 16 日」計 8 批次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授權服務);另 112 年起為擴大授權服務範圍及提升申報人授權之意願,且減少每年度授權之繁瑣程序,爰調整原申報義務人同意授權之內容,提供申報人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一次性同意授權服務」,併予敘明。 |
四、 | 按「就(到)職暨定期申報授權服務-基準日為『112 年 11 月 1 日』」將賡續透過「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提供財產資料予申報人申報財產,相關作業流程如下(授權步驟說明詳如附件 2): |
(一) | 授權期間:自 112 年 10 月 1 日至 112 年 10 月 20 日。 |
(二) | 就(到)職申報-申報人未曾同意過「申報人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一次性授權服務: |
1、 | 同意授權者即同意「本年度」授權及「往後年度」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之「特定申報(基準)日(含每年度定期財產申報之 11 月 1 日)」一次性授權,申報人同意授權時應以自然人憑證線上完成本人授權,於配偶亦完成授權(可採線上或紙本)後(附件 3-紙本授權書),始提供未成年子女財產資料。 |
2、 | 配偶與未成年子女若採「紙本授權」,授權申請書經申報人本人及配偶親自簽章後,請於 10 月 20 日前將「正本」送交至受理申報單位登打授權資料。 |
(三) | 定期申報-申報人於 112 年度定期申報始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及申報人以前年度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之應申報職務如與 112 年度定期申報非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者: |
1、 | 同意授權者即同意「本年度」授權及「往後年度」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應申報職務於各法定申報類別申報期間之「特定申報(基準)日(含每年度定期財產申報之 11 月 1 日)」一次性授權,申報人同意授權時應以自然人憑證線上完成本人授權,於配偶亦完成授權(可採線上或紙本)後,始提供未成年子女財產資料。 |
2、 | 配偶與未成年子女若採「紙本授權」,授權申請書經申報人本人及配偶親自簽章後,請於 10 月 20 日前將「正本」送交至受理申報單位登打授權資料。 |
(四) | 定期申報-申報人以前年度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之應申報職務與 112 年度定期申報屬同一受理申報機關之「『同一』應申報職務」者: |
1、 | 原則由受理申報單位自 11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0 月 20 日止,於「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後臺管理端)」,點選授權欄位,申報人尚無須再自行辦理紙本或線上授權作業,如欲確認以前年度授權情形,請先逕以電話洽詢本府政風處,以免因與受理申報單位(後臺端)授權作業重複,影響後續送審及財產資料查調進行;申報人亦可自 112 年 10 月 14 日起至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站「財產申報授權結果查詢」(https://pdps.nat.gov.tw/Home/PDISU202F),確認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授權情況。 |
2、 | 惟申報人於本次授權期間如有增修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以申報基準日 112 年 11 月 1 日為斷),可視申報人意願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
(1) | 請申報人及其配偶確認基本資料內容及往後年度一次性授權內容,簽章授權同意書後,於 10 月 20 日前將「正本」送交至受理申報單位登打授權資料。 |
(2) | 請申報人於 112 年 10 月 1 日至 112 年 10 月 20 日間自行辦理線上同意一次性授權。 |
(五) | 已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人,自「112 年 12 月 5 日至 113 年 1 月 22 日」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下載「112 年 11 月 1 日」當日財產資料,並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完成申報作業(定期申報義務人請於 11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資料上傳)。 |
(六) | 已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若爾後申報人或配偶不同意授權服務者,申報人或配偶應以書面主動告知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取消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書」如附件 4)。 |
五、 | 本府政風處聲明介接機關只能查調申報人特定申報基準日之財產狀況,無權逕行擴大查調申報人其他期間之財產狀況,並無濫用查調權限之疑慮,建請申報人善加利用財產申報授權服務,以提高申報正確性,避免因自行查詢財產資料而有漏報、短報或溢報之情事發生。 |
六、 | 申報人如有系統操作疑問,可利用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之客服專線:(02)2784-5053 、電子郵件信箱: pdpsmoj@gmail.com 進行諮詢。 |
七、 | 附件電子檔可至本府政風處網站(https://cs.hl.gov.tw/)/陽光法案/財產申報專區/相關訊息項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