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 112 年 12 月 1 日府教學字第 1120241617 號函(諒達)及教育部 109 年 8 月 1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90101417 號書函辦理。 |
二、 | 有鑑於近日本縣學校發生疑似聘用不適任教育人員擔任代理教師之情事,請各校務必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學校於聘任教育人員前,應確實查詢其是否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任用條例)或教師法所定不得聘任之情事;同條第 3 項規定,對於現職教育人員應每年定期查詢。 |
三、 | 基於提升各校查詢效率,教育部已於「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網址: https://unfitinfo.moe.gov.tw/)之「查詢專區」項下新增「有關機關不適任資料查詢」功能,與內政部警政署、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法務部建立之資料庫完成介接,提供各級學校辦理不適任資料查詢。 |
四、 | 請各校確依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辦法於人員(包含教師、助教、職員及運動教練等,及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之人員)聘任前應至前開系統查詢,並請留意除於不適任人員單筆(或批次)進行查詢外,亦應至該系統之「查詢專區」項下「有關機關不適任資料查詢」進行查詢,以介接各有關單位之資料庫,完整確認聘任人員有無任用條例第 31 條或教師法所訂各項不得聘任之情形,維護學校師生安全。 |
五、 | 另提醒辦理查詢作業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規定,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限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依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辦法第 11 條及涉性別事件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辦法第 8 條規定,相關查詢人員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