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 114 年 9 月 25 日廉財字第 11405003570 號函辦理。 |
二、 | 查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向本府政風處辦理「114 年度定期申報」之財產申報義務人,皆已於 114 年度前選擇同意並完成一次性授權服務,申報人原則上「無須」再自行辦理紙本或線上授權作業,以免因與受理申報單位(後臺端)授權作業重複,影響後續送審及財產資料查調進行,先予敘明(請本府政風處所屬各政風機構通知辦理 114 年度定期財產申報惟尚未申辦概括授權服務之申報人踴躍申辦此服務)。 |
三、 | 承前所述,本府政風處將自 114 年 10 月 1 日起,於「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後臺管理端)」統一辦理授權作業;申報人如欲確認以前年度授權情形,可逕以電話洽詢,或自 114 年 10 月 9 日起至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網站「財產申報授權結果查詢」(https://pdps.nat.gov.tw/Home/PDISU202F),確認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授權情況。 |
四、 | 惟申報人於本次授權期間如有增修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情形(以申報基準日 114 年 11 月 1 日為斷),請填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紙本授權同意書(附件 1),於 114 年 10 月 20 日前(授權截止日前)將「正本」送交(郵寄)至受理申報單位登打授權資料;本人及配偶均完成授權後,始提供未成年子女財產資料。 |
五、 | 已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者,若爾後申報人或配偶不同意授權服務者,申報人或配偶應以書面主動告知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取消同意一次性授權服務書」如附件 2)。 |
六、 | 隨函提醒 114 年定期財產申報注意事項: |
(一) | 定期財產申報期間為每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間; 114 年度若已辦理就(到)職或代理(兼任)申報者,免為本年度定期申報。 |
(二) | 完成授權作業之申報義務人,自 114 年 12 月 5 日始可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系統」(申報人端)下載 114 年 11 月 1 日當日財產資料進行核對,勿於下載日前登入系統辦理申報。 |
七、 | 本府政風處聲明介接機關只能查調申報人特定申報基準日之財產狀況,無權逕行擴大查調申報人其他期間之財產狀況,並無濫用查調權限之疑慮,建請申報人善加利用財產申報授權服務,以提高申報正確性,避免因自行查詢財產資料而有漏報、短報或溢報之情事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