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留職停薪,服務學校、機構
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申請人之配偶未就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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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