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107年1月5日臺教師(三)字第1070001286號函辦理。
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第3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
範。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
典範。
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本案送件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具體事蹟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限
制(含空格、標點符號),以免字數太多,無法上傳檔
案。
(二)請將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掃描成pdf檔,每位受推薦人員
可上傳10個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大小限20mb以內,
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三)具體事蹟表請不要裝訂,另佐證資料及參考資料請裝訂成
冊並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料文件一律不予退還;逾期及
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另提供近半年「正面個人獨照」1張(身體比例至少占照
片1半,以半身照為宜)及「與學生互動的照片」2張
(橫式、直式各1張)之電子檔,像素建議3mb-8mb,照片
清晰度高,儘量提供大圖片為最佳。
有關推薦人員之品德操守部分,請推薦單位確實查證,本府不另作查證,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將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當獎勵。
檢附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各1份,電子檔請至良師興國網站/資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