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1 月 15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151591 號函辦理。 |
二、 | 經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7 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
三、 | 為確保教學現場穩定性,避免因行政及班級導師更迭致影響校務運作與學生受教權益,請學校配合旨揭事項辦理,就校內編制教師之學經歷背景造冊後,本權責檢視評估遴選較具教育熱忱與行政專業知能之現職教師任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