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 年 12 月 24 日總處培字第 1080050843 號函辦理。 |
二、 | 為維持為民服務品質,往例於每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通函各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 日上班日應實施人力控留措施。 |
三、 |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9 條、第 11 條、第 18 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 10 條等規定,各機關除首長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外,其餘公務人員之請假、公假及休假,應報經機關長官核准。 |
四、 | 為賦予各機關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 1 日人力控留之彈性,請各機關確依前開規定,於旨揭期間視業務實際需要,本於權責有效控留機關必要之人力,以維持為民服務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