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12 年 3 月 14 日府人訓字第 1120045434 號函辦理。
二、修正「花蓮縣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勤管理要點」第三、八、九點並溯自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三、檢附花蓮縣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勤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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