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106年6月19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81206號書函辦理。
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
復查同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
(一)進修項目符合教學所需及提升教學品質。
(二)學校發展需要。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校服務年資。
請各校於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進修、研究時,依上開規定辦理,確實審酌,以落實鼓勵教師進修之目的。